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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,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,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、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,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。
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、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。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,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;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,不得免税。
同时,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,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肥料登记证、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;凡不能提供的,一律不得免税。
通知要求,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,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。 |